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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要搞清楚,事件的核心,是老人的跌倒是不是属于眼镜导致的事故责任。而不是眼镜配的有没有问题、给光对不对以及数据、加工是否准确。就算这是一副不合格眼镜,就算有导致走路跌倒的可能,但跌倒就一定是由于眼镜造成的吗?持刀有可能杀人,但杀人者一定是持刀者吗?以此来推论配镜者的责任,这是最基本的逻辑混乱;以此来讨论眼镜是否配的合适,这是概念不清。谁主张谁举证,这是法律的基本认定原则,做为当事人,应当尊重事实,据实提出“眼镜导致摔伤”的具有法律可信度的依据,然后再来进行相关索赔,如果仅凭臆测就采取一些影响眼镜店正常经营秩序的过激行为,其本身就有违法嫌疑。做为商家,我们要明确地亮明态度,并要果断承担责任。即:对于老人的摔伤,我们非常痛心也很同情,对您的心情我完全能感同身受。但同时我又觉得十分冤枉和委屈。总不能说凡是戴了眼镜摔倒的都是眼镜造成的吧?这个理我们想不通也理解不了。说别的都没用,我只想表明我的态度,如果是我们的责任,其治疗费用和赔偿以及其它相关的连带责任,我们主动承担。但是这需要进行一些让人信服的鉴定,以消除我的委屈,以证实“眼镜”与“摔伤”之间的必然关系。这个证实不应当是您说了算,也不应当是我说了算,要么您提出一个我们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,要么我陪您去110,或者315,让警察,或者工商帮我们提一个第三方机构。或者我陪您直接去人民法院,咨询一下,让人家帮我们指点一下该怎么办。争执只能顶牛而不能解决问题。您不用觉得麻烦,如果真是我的问题,您的误工费由我承担;我也不用嫌麻烦,不是我的问题,我的误工费由您承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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